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98號上訴人 李光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志強 因105年訴字第898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壹拾柒萬捌仟玖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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