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227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采蓉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采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經法官訊問後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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