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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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交重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原告 陳青辰 原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林秀敏 原告 陳文隆 上原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 律師被告宗義百貨有限公司
址設新北市○○區○○○街○○號1樓被告兼上被告法定代理人 黃正宗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交易字第27號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添寶法官劉桂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吳宣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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