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0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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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0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淳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1年度毒偵字第180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驗餘肆顆,合計淨重零點捌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淳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180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扣得搖頭丸6顆,經送請鑑定(送驗數量:1.23公克、驗餘數量:0.82公克),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聲請書誤載為甲基安非他命),為違禁物,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1年11月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得參,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1802號案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而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6顆【總淨重1.23公克(6顆),取0.41克(2顆)鑑驗用罄,餘0.82公克(4顆)】,經送驗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1年11月1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通知書1紙在91年度他字第1384號卷第19頁可憑,自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依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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