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01號上訴人即被告 洪素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沛羚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補繳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彩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
書記官盧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