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1682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5年裁字第168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裁字第1682號聲請人 鄭硯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等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本院104年度裁字第1154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0月20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5年度裁聲字第24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並於105年10月5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該卷可稽。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侯東昇
法官林樹埔法官江幸垠法官沈應南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吳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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