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238號原告 陳光華 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 律師
魏雯祈 律師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姿瑩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離婚部分係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叁仟元。就請求新臺幣壹佰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以上合計為壹萬叁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4月28日
書記官楊慧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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