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68號原告 許德和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天能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00,007元(計算式:1324.45×4100×2917/3600=000000
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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