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袋地通行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 王瑞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美齡 等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原告所有坐落基隆市○○區○○段○○○○號土地因被告提供土地供原告通行使用所增加之利益),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於扣除原告之前聲請調解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叁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書記官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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