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交字第2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交字第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1年度交字第26號原告 胡保華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柯武上列原告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所為之一0一年八月二十七日壢監裁字第裁53—DP0000000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一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向原處分機關所屬中壢監理站具狀不服,依同年0月0日生效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之五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百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法官錢建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書記官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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