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告 江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古紘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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