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上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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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交簡上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簡上字第36號上訴人 李雅鈴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程士傑法官林家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5日
書記官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