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撤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撤緩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撤緩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8年度執助字第7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九五號刑事判決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查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12月10日以96年度簡字第95號(雲林地檢96年調偵字第234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三年,緩刑期間應賠償 李麗芳 新臺幣37萬元,並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起至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止,每月1期,共計23期,每期給付新臺幣1萬6仟元,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1日給付新臺幣2仟元,於97年1月2日確定在案。乃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未向被害人李麗芳履行賠償義務,並據被害人具狀請求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乃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案件判決影本及被害人撤銷緩刑申請狀,認受刑人所為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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