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再字第8號再審聲請人 高銘克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高施耐 聲請再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再審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