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92號原告 盛少廷 訴訟代理人 盛杏生 被告 潘鵬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