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77號聲請人 段沿瑤 即 段月莧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舜民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1久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現為久正光電股份有限公司)0089-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