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78號聲請人 黃嬿潾黃偉傑黃柏元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舜民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7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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