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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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12號聲請人 陳李阿緞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6月11日
書記官童秉三本票附表:113年度司催字第58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劉崇偉 95年5月31日未載3,000,000元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