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03號聲請人 邱中正 相對人 王明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給付會款事件,聲請人已另行具狀向鈞院提出上訴,且本件給付會款債務並不存在,為免聲請人受有不可回復之損害,聲請人也願提供擔保請求在給付會款事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爰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請停止執行云云。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執行法院應依法定程序迅速進行,除有法定之停止事由者外,不停止執行,以確保債務人之權益。
三、經查,相對人依本院新竹簡易庭100年度竹簡字第258號判決據以聲請假執行,現由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27452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聲請人則對本院新竹簡易庭100年度竹簡字第258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90號給付會款事件審理中,業經本院依職權查閱本院新竹簡易庭100年度竹簡字第258號、100年度簡上字第90號卷宗查閱無訛,堪信為真實。聲請人固就本院新竹簡易庭100年度竹簡字第258號判決提起上訴,然此並非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定得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之訴訟事件類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孟芳
法官林麗玉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