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6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許秀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崗有限公司謝玉珠胡國棟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56,8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2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劉興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