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490號
原 告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岱興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7,27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