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簡上字第9號上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金聰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本院 馬公 簡易庭105年度馬簡字第14號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5年度復偵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合議庭為第二審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第一審簡易判決書之記載。
二、原審斟酌被告有多項前科,素行不佳,惟本件被害人所受傷勢尚非嚴重等情,因之適用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等規定,量處被告拘役50日,並諭知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檢察官循被害人之請求以原審量刑過輕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陳炫谷法官倪霈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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