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152號原告精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千慧 訴訟代理人 林俊榮
號被告 李明福
28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1年度易字第57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簡純靜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