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67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桃簡字第167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福竣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677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0月25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劉璟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
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提
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福竣實業有限公司簽發、被告乙○○背書如
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詎於到期日提示,竟遭存款不足及拒絕往
來戶為由退票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
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劉璟佳
法官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劉璟佳
附表:
┌──┬──────┬─────┬───────┬────┬────┐
│編號│付款人│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提示日│
││││(新臺幣)│(民國)│(民國)│
├──┼──────┼─────┼───────┼────┼────┤
│01│萬泰商業銀行│CU0000000│380,000元│95年5月│95年5月│
││南崁分行│││10日│10日│
├──┼──────┼─────┼───────┼────┼────┤
│02│同上│CU0000000│550,000元│95年5月│95年5月│
│││││15日│15日│
├──┼──────┼─────┼───────┼────┼────┤
│03│同上│CU0000000│410,000元│95年5月│95年5月│
│││││20日│22日│
├──┼──────┼─────┼───────┼────┼────┤
│04│同上│CU0000000│450,000元(請│95年5月│95年5月│
││││求380,000元)│25日│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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