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174號
上 訴 人 黃中祺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
捌仟壹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