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3509號債權人 陳鈺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佑霖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佑霖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臺端就聲請之各筆費用應由債務人負擔之法律上依據分別釋明之,並提出證明文件(如離婚協議等)。
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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