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6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2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二月三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簡字第一0二六號(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四0七八號),判處拘役肆拾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沈揚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