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交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志雄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壹佰壹拾貳年伍月拾柒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案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以112年度交訴字第2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品惠
法官郭振杰法官黃美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