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字第6號聲請人即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謝孟茹 相對人 廖希如 (即 廖許 朱美 之繼承人)
廖非如 (即廖許 朱美之 繼承人)
廖家苡 (即 廖許朱美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廖希如、廖非如、廖家苡為被告廖許朱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 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廖許朱美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112年3月21日宣判前之112年3月15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為 廖伯光廖叔承 、廖希如、廖非如、廖家苡,有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廖伯光、廖叔承已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備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12年度繼字第553號、112年度繼字第491號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即原告聲請由相對人廖希如、廖非如、廖家苡為被告廖許朱美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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