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65號原告 蕭明生 訴訟代理人 姜讚裕 律師被告 蕭清良 被告 蕭清南 被告 唐黃玉蘭 訴訟代理人 朱守義 被告 鄭蕭絹代 被告 蕭月蝦 被告 蕭莉君 被告 劉明澄 被告 黃一展 被告 黃麒軒 被告 劉姿辰 上列四人之訴訟代理人 江振源 律師被告 蕭名欽 被告 呂復龍 被告 呂麗華 被告 呂宜家 被告 蕭崑台 (即 蕭添進 之繼承人)被告 蕭崑全 (即蕭添進之繼承人)被告 蕭雪玲 (即蕭添進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24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對於附件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4日所提出之民事補充陳述狀內容,如果有意見,請於五日內具狀表示意見(註:繕本請逕寄給被告及其他共有人)。
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19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