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140號上訴人即被告臺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珍妹 被上訴人即原告永翰通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貴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倘係對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即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減縮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則依減縮後之金額計算繳納裁判費(試算裁判費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count.html),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