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李鳳淑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陳怡先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28日
書記官孫秀桃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1.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2.陳報有無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之會單)。
3.請聲請人詳列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交通費、水電費、膳食、衣服、醫療、電話費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並登載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1.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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