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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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件:
一、聲請人於民國97年間向日盛商業銀行申請債務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日盛商業銀行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為何?
二、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前兩年內薪資所得之起迄期間各為何?又其上記載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中房屋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2萬1000元,請提出匯款證明,並說明與配偶 陳珮綾 分擔之比例為何?租期於民國98年4月4日屆滿後是否續租?如不續租,是否另租屋居住及租金為何。
三、聲請人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中所列「其他費用」每月2萬元之項目為何,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四、請說明聲請人及其配偶陳珮綾自97年1月起迄今每月各項收入為何,並請提出證明。
五、聲請人與配偶陳珮綾如何分擔每月生活必要支出。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其配偶陳珮綾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請說明聲請人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原因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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