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易字第20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及家庭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2011號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六六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依據告訴人具狀請求上訴謂以:告訴人並未具狀對被告乙○○撤回告訴,原審認定告訴人已撤回告訴,而對被告乙○○為不受理判決,尚有未合云云。
二、按對於原審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二審法院認其為無理由而駁回上訴,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二條定有明定。
三、本院查:告訴人甲○○經本院傳喚到庭陳稱:刑事撤回告訴狀是我蓋的印章沒有錯,我有撤回告訴等語(見本院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準備程序筆錄),從而原審依法為不受理之判決,經核尚無違誤。上訴人未予查證即提起本件上訴,空言指摘告訴人並未具狀對被告乙○○撤回告訴云云,顯與事證不符,是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賴妙雲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