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6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温哲選 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健智
周寶錐 洪靖晟 (即 洪瑞廷 之繼承人) 洪子婷 (即洪瑞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洪靖晟、洪子婷於繼承被繼承人洪瑞廷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洪健智、周寶錐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柒拾貳元,及按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