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上字第474號上訴人敦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為國 訴訟代理人 李自平 律師被上訴人敦福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昌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淑燕 律師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孫誠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專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並請兩造於112年8月21日前就下列事項具狀陳報相關書證或表示意見:
1.中華不動產協會109年度華仲裁字第10號仲裁事件中,於110年6月16日詢問會筆錄關於詢問證人 吳素孟 、 賴雅雯 之完整筆錄影本(本院卷內僅有前述筆錄節本,請提供詢問2位證人時之完整筆錄影本)。
2.上訴人寄送109年6月24日內湖碧潭郵局000124號存證信函影本(本院卷二第263頁之上證26,提及前述存證信函)。
3.向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遞交之A1-4F房地之土地登記申請書(本院卷二第73至75頁),請具狀說明前述登記申請書之作成過程(打字製作、用印過程等)。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郭佳瑛法官張婷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張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