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債務人甲00000000.代理人 紀復儀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國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表:
┌──┬───────────────────────┐│編號│文件│├──┼───────────────────────┤│01│債務人雖已提出民國98年6月29日之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請更正其於 駿永豐 │││工程有限公司之投資資料,惟債務人所提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上仍有債務人於上開公司投資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財產資料,債務人應說明申請更正結果│││,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仍載有該筆投資資料之原因。│├──┼───────────────────────┤│02│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97年8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03│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任職工作地點及每月收入│││情形,並說明任職公司是否核發年終獎金或其他獎金│││、津貼,其金額,及發放時間。│├──┼───────────────────────┤│04│提出債務人及債務人母親2人之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05│提出債務人母親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說明債務人母親目│││前有無工作,月收入狀況,於何時退休,是否領取退│││休金、老年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若曾領取一│││次請領之退休金或勞保老年給付,並說明資金流向。│├──┼───────────────────────┤│06│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母親之子女人數│││。若主張債務人母親應受扶養,並應提出其子女之收│││入證明文件(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及財產│││歸屬清單,說明其等收入狀況,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07│提出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每月繳納房租1萬2,000元│││之匯款單據及其他履約支出證明。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98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08│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陳報每月│││支出2萬2,588元,已超過依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9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萬4,614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債務人顯未撙節支出,有│││不當浪費之情。且關於每月租金等家庭共同生活費用│││支出部分,應由居住成員共同分擔之,不得全數認列│││。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提出單據│││,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若無法釋明其必要性,超出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之支出,應予剔除,不得列計。│├──┼───────────────────────┤│09│債務人應以每月收入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本院始認該更生條件為公允,│││債務人應依上開說明,重行提出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內容。│├──┼───────────────────────┤│10│說明債務人於何時毀諾,毀諾前之還款來源,及97年│││遭資遣之原任職公司名稱,並提出債務人遭資遣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債務人家人生病之相關醫療證明文│││件,或其他債務人具有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釋明性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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