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8號上訴人泰力得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0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8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月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蕭秀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