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1777號),經本院羈押,茲被告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已於99年1月14日入監執行另案施用毒品案件(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2013號判決)之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已經停止羈押,有指揮執行書影本可證。茲聲請人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已失實益,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葉明松
法官胡宜如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施秀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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