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上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上字第86號上訴人 徐義云 即原告被上訴人 黃欣雅 即被告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117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欣雅被訴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3年度易字第722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法院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從而,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戴嘉清法官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