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87年判字第1575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
行政法院判決八十七年度判字第一五七五號
原告甲○○被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右當事人間因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日台八十七訴字第○三○二五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向桃園縣復興鄉農會申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經該農會函轉被告之委託核發機關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審查結果,以原告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榮民就養給與,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暨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符,乃核定不予發給,並以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保受字第六六二一六五一號函知原告。原告向勞保局提出申復,經該局以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八六保受字第六○○五七四九號函仍核定不予發給。原告不服,循序提起一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
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行政院決定書,對原告再訴願理由隻字不提,僅以「再訴願駁回」,且婉拒原告與會辯論執詞雷同,顯係同氣鼻息,皆以穿鞋戴帽草率行文了事,實令原告不解而甘心認同。二、層峰三級皆咬定原告領過勞保退保給付及榮民就養給與,皆拒發原告老農福利津貼,法不外情理,層峰所執之詞,其情乎!而理焉在哉﹖三、若如此輔導會豈不是亦可藉原告已領過退伍金為由,停發原告月領就養生活代金嗎﹖想來原告一世戎馬,恐將淪為餓殍耳!四、層峰既無法令依據,堪使原告農保被保人身份喪失與消滅,且不能還童,應得之權利豈容剝奪,理當領取老農福利津貼,而符老農福利公平。五、請撤銷原處分及一再訴願決定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按「...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之老年給付或同一期間內政府發放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不得申領福利津貼,已領取者應予退還。」、「老年農民年滿六十五歲,正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其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且無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領福利津貼: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之老年給付或同一期間內政府發放生活補助或津貼者。...」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但書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明定。本件原告因申領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經被告之受託核發機關勞工保險局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八六保受字第六○○五七四九號函認定原告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不符規定為由,核定不予發給,揆諸首揭辦法自屬合法有據。二、又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立法意旨,係政府針對年長且乏資力之農民予以金錢資助,寓有濟弱扶貧社會福利性質,為免浪費政府有限財政資源,對已領取公、勞保老年給付或同一期間內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自不宜重複發給,勞保局核定不予發給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並無不妥。三、據上結論,原告之訴顯無理由,敬請判予駁回等語。
理由按「...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之老年給付或同一期間內政府發放生活補助或津貼者,不得申領福利津貼,已領取者應予退還。」、「老年農民年滿六十五歲,正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其加保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且無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申領福利津貼: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之老年給付或同一期間內政府發放生活補助或津貼者。...」,為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但書及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八十六年二月二十日向桃園縣復興鄉農會申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經該農會函轉被告之委託核發機關勞保局審查結果,以原告以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勞民就養給與,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第一項暨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不符,乃核定不予發給,並以八十六年三月十八日保受字第六六二一六五一號函知原告。原告向勞保局提出申復,經該局以八十六年四月十四日八六保受字第六○○五七四九號函仍核定不予發給。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被告無法令依據,使原告農保被保人身份喪失,理當令原告領取老農福利津貼云云。經查:原告自承其一世戎馬,惟已領過退伍金及月領就養生活代金,且退伍後曾參加勞保,並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足證原告雖年長且參加農保,但非無資力而急需金錢資助之貧農,而農保之被保險人並不因未能領取老農福利津貼而喪失其農保之被保險人身份,政府為免浪費政府有限財政資源,對已領取軍、公、教、勞公保險之老年給付或同一期間內已發放生活補助或津貼者,規定不予發給老農福利津貼,揆諸首揭規定,尚非無法令依據。且合情合理。從而原告所訴,均無足取,本件原處分洵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俱無不合。原告起訴意旨,難謂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後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七日
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評事 曾隆興
評事 趙永康 評事 高啟燦 評事 黃合文 評事 鄭淑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陳佩玲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