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8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81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書記官賴柏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