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708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167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對於所犯均坦承不諱,而被告父親於被告遭羈押中過世,尚有諸多後事需要處理,被告之母親年事已高,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8年2月20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被告上開請求並未提出任何相關書證以實其說,自難信屬實,況縱認被告所揭所述屬實,經核亦非可得准許具保之理由。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陳可薇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嘉惠中華民國98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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