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9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967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晋昇 間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
仟貳佰陸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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