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1957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鄭皓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美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