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簡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一○年一月四日所為一○九年度審易字第一七三九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志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5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0
9年度湖簡字第432號),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4日以109年度審易字第1739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本院認本件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撤銷原裁定,由本院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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