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1、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如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聲明所示之金額等語。
(三)證據:並引用刑事案件之證據資料。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免訴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包梅真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