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87號原告日高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對被告廣泰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7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2,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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