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7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70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趙哲宏 律師被告壬○○
辛○○
號戊○○己○○丁○○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 律師被告庚○○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調解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51,477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4,364元,尚不足22,3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2,36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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