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2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具保人王志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844、103年度偵字第21174號、103年度偵緝字第8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志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
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即具保人王志豪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時,經本院諭知限制被告之住居地於臺中市○○區○○○路○○○號,並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千元,由被告本人自行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單各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80頁至第81頁反面)。然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於民國104年7月29日上午11時20分到庭接受審判,再經本院拘提無著,顯已逃匿,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4年7月28日中市警六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所檢附之拘票、報告書、照片、在監在所查詢作業、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04年8月
3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拘提事項簡覆便表暨所檢附之拘票、報告書、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
104年8月4日中市警豐分偵字第00000000000號拘提事項簡覆便表暨所檢附之拘票、報告書、照片等在卷可參(本院卷第95頁、第100頁至第102頁、第106頁至第107頁、第
111頁至第116頁、第118頁至第119頁、第120頁至第
124頁、第126頁至第131頁),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被告自行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顏銀秋法官張凱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04年8月12日

更多裁判書